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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06:2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十三)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城市,按规定予以表彰。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等负责)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整合。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产业集群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等负责)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设10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龙头,构建省、市、县、高校多级创业孵化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团省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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