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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到2016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返乡创业园,适当提高省财政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可对省、市、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给予相应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就业创业,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加强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扶持企业创业。对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适当风险分担和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创业企业或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研发、科研成果等多元创新资源及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