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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十一)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区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