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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通过书面或外交渠道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条
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但须经外交渠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协议自对方确认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
第十一条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执行中出现的分歧。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不影响协议一方与其他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其他任何协定或协约。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完国内相关法律程序并经由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如双方未表示异议,协议将被视为自动延长。
本协议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哈瓦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西班牙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