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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双方对等承认:
(一)由古巴共和国大学、高等学院、高等技术学院和高等国际学院向中国公民颁发的高等教育专业文凭和学士学位。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向古巴公民颁发的高等教育专业文凭和学士学位。
(三)本条款涉及的文凭,可允许持有人在两国进行研究生或者进修学习,并在符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各自国家从事其专业工作,但不存在双方为其提供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五条
双方有关机构向在古巴共和国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古巴公民颁发的作为科学等级的硕士、博士或理学博士学位,如符合两国所制订的法规,将予以承认。
第六条
中国公民在古巴获得的或古巴公民在中国获得的不同于本协议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有关学业文凭,遵循各国现行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出研究后,经主管教育当局确认、批准后,可以被承认为高等教育文凭。
第七条
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教育信息、关于教育体制内发生的变化、以及一经批准后对本协议有影响的新法规。
第八条
双方采取必要的相应措施,以保障国家的有关部门履行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