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合作,为了确立双方满意的相互承认高等教育文凭和学历的准则,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双方承认以下国家机构为主管单位:
(一)古巴共和国政府方面:高等教育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教育部
第二条
本协议涉及的是在古巴共和国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文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文凭的古巴共和国永久居民。
第三条
双方承认,由对方教育当局及其认可的学校正式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中等职业教育证书等其他相当于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毕业证书,可作为等同于本国完成高中阶段相应学业的证明。
(一)在古巴共和国,完成12或13年级的学习:即6年小学、 3年初中、 3年或4年大学预科学校、技术学校或高级中学; 以及完成12年级的学习后通过两年和两年以上中等技术军事学校及同类学校的学习,予以同等承认。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12年级的学习:即6年小学、3年初中、3年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予以同等承认。
(三)允许本条款第一段提及的文凭和证书持有人,进入对方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