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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译文:本合同所称“人”包括:
(i)自然人、法人、或依照’任何国家或领域之法律,享有法人资格之主体。
(ii)在英国或其他地域所组成之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合资组织、 财团组织等等。
如果要特别表示“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排除“法人”的概念,通常会使用“individual”来代替“person”这个字,可以减少疑义。同理,英文合同中常常出现的,还有以下对于“单、复数”及“阴、阳性”名词的范围定义。
3. 援引其他文件或条款进行定义
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由于各该国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可能对同一个名词会产生不同的解释,造成适用上的困扰与权利义务的混乱。要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除了可以依照上述各种方法,由合同撰写人启己为这些名词下统一的定义外,在某些性质的合同中还可以:
(1)借助于国际既有的惯例规则
例如针对国际贸易,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所作成的国际贸易条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 “Incoterms”),对“FOB”、“C&F”、“CIF”、“Ex-Ship”等国际贸易上常用的专有语词都有统一的定义,当事人只要指明双方同意适用某一个版本的“Incoterms”作为解释的依据,就可以省去很多定义上的麻烦。例如: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 such as “CIF”,“C&F”,and “FOB”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1994” .本约所使用之“CIF”、“C&F”及“FOB”等贸易条件,皆依据一九九四年版之国际贸易规约为解释。
(2)与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定义交叉引用
如果合同其他(定义条款以外的)条款中已经对某个概念进行过定义,则可以在该定义与该其他条款的定义之间交叉引用。如:In relation to the parties hereto, u Adverse Claim” shall have the meaning defined in Section 5. 07 ( Adverse Claims).
“不利主张”,就本协议签约方言,与本协议第5. 07条中所界定的(不利主张) 意义相同。
4.定义与解释条款中常用表达的用法
在定义条款中,在定义语句前有时会加上一些陈述语句来引导,如:
a.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each of the following terms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 respectively:
就本合同的目的而言,下列各用语,分别具有下述意义:
此外,这一条款的行文中还经常使用下列重要的单词或短语:
(I)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hereinafter”就是“以下”,“referred to as…”就是“称作…”,合起来当然就是“以下简称…”的意思了。但是这四个字并非不可省略,换句话说,括号里面如果只写the “Owner”和the “Contractor”,也是可以的。
(II)affiliate
在国内,affiliate —词译为“关联公司”已经成为普遍接受的译法,在某些合同 中,依其上下文译为“关联公司”也并无不妥。但是,中国法律中存在大量“其他 组织”,倘若某特定合同中上下文明显表明affiliate的外延不仅限于“公司”,则“关 联公司”这一译法的准确性就值得怀疑了。作者以为,译为“关联方”能够起到 “模糊地精确”之效果。“方”字代替“公司”摆脱了组织形式的纠缠。
(III)For the purpose of ...
依照各个合同不同的需要,对某个概念定义的适用范围可能也会不同,上例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将适用于整份合同,因此定义条款就以“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开头。如果某概念只需要在某“节”中适用,就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