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验教学或辅助实验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辅助实验教学任务)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 80%以上。
4. 实验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明显的成就。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及业绩
(一)申报副教授
1. 教学型教师
(1) 科研意识与能力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具备选题能力; 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2) 科研业绩
本科院校要求至少 1 篇高质量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至少 2 篇有一定质量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
2. 教学科研型教师
(1) 科研意识与能力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具备选题能力; 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2) 科研业绩
①本科院校要求至少 2 篇高质量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外语、音乐、美术等专业至少 1 篇); 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至少 1 篇高质量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
②参与1项以上省级课题;或者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