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切实落实省纪委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 11 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 64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包括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 成人高等学
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教材差价款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采购教材时, 学生教材码洋价与实际支付给教材供应商的采购价
款之间的差额。
第四条 学生教材费属于代收费,高校收取时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高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按程序统一组织征订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收费项目单列,由高校财务部门收取。
第五条 学生教材需统一采购的, 由学校负责组织,严禁由院系、 班级和个人私自组织学生教材采购,严禁将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教材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高校应从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学校未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讲义等, 不纳入统一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