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管理、 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严肃执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
教材差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高校未按时退还学生教材差价款的行为,将一律视同教育乱收费进行处理;个人收受教材回扣的,按受贿处理。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校, 可以在教材发放后, 按照中标的折后价格据实收取学生教材费,不再形成教材差价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NPR-2018-03007 关于印发《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通〔2018〕79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