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18-01-05 09:31:1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教师资格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