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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2.7 外部服务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理。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采用外部服务时,应当按照审慎、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规范履行监管责任,维护教育秩序和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
3 预科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发挥预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质量、扩大生源规模上的作用,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高等学校可开设预科教育项目,招收符合适当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学科基础知识教学,使来华留学生达到本科入学标准、适应在华学习生活。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项目应当满足相应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
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
高等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应当属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对于医学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应当满足国家对相应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有关规定、专门标准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