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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制度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制度。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和消除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高等学校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提供充足的办学资源,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生活条件,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适当照顾来华留学生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为促进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创造条件。
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服务提供充足经费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应当注重奖学金的激励和价值导向作用,严格把握奖学金资助对象的学业、品行要求,建立定期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