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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考勤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并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告考勤不达标学生的信息。
10.3 考试考核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5 转学管理
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来华留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来华留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来华留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修习专业课程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11 质量保障
高等学校是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不断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质量保障,推动教育质量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