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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在2023年5月1日前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上报。
第四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九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网http://yz.shmtu.edu.cn/向社会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第五十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章 学费、学制
第五十四条 学费、学制详见http://yz.shmtu.edu.cn/《2023年硕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第十二章 奖励、资助
第五十五条 我校有健全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覆盖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
主要包含:
(一)国家助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
(三)推免生奖学金;
(四)学业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
(六)各类专项奖学金;
(七)企业奖学金;
(八)三助岗位津贴等。
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学期间最高可获5万元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我校优秀研究生还可获得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关于我校研究生奖助的具体规定详见我校公布的相关文件http://gs.shmtu.edu.cn/。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专业目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各学院网站内公布。其他未尽事宜,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http://yz.shmtu.edu.cn/。
单位代码: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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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pdf
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pdf
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