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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培养地点
第四十条 我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办学地点分布如下:
(一)办学地点在济南市各校区的招生单位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经济学院、经济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国际教育学院、儒学高等研究院(文史哲研究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数学学院、金融研究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微电子学院、晶体材料研究院(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新闻传播学院、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等技术研究院(热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机械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土建与水利学院、软件学院、体育学院、齐鲁交通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第二临床学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附属生殖医院、齐鲁医学院(医学融合与实践中心)、基础医学院、高等医学研究院、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口腔医学院、护理与康复学院、药学院。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威海培养。
(二)办学地点在威海校区的招生单位为:东北亚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威海)、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艺术学院(威海)、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海洋学院、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威海培养。
(三)办学地点在青岛校区的招生单位为: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文化遗产研究院、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技术研究院(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研究院、激光与红外系统集成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海洋研究院、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国际创新转化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数学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法学院和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培养。
(四)济宁医学院的办学地点在济宁市。
第四十一条 因学校发展规划、院系调整、住宿安排、培养实习等原因,校内部分招生单位的培养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培养地点,以校内招生单位的教学安排为准。
第十四章 奖助学金
第四十二条 我校已构建较为完备的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奖助体系。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根据评选条件申请校长奖、学术之星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优秀成果奖、道德风尚奖、创新竞赛奖、优秀干部奖以及优秀学位论文奖等各类奖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或申请助学金、“三助一辅”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专项资助。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要求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五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校内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在符合相应的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和我校招生专业的报考条件下,可自主选择报考专业。强军计划考生按相关规定报考。以上专项计划的考试科目与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相应专业的考试科目一致。
第四十五条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录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发布。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工作安排与要求如有调整,以学校发布的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四十八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531-88364334;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官方网站:https://www.yz.sdu.edu.cn。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531-88364422。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