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为了草拟与翻译工作者有关的法律措施和规则,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可与政府机关进行接触。
28、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应尽可能与利用译文的团体(出版者协会、工商企业、国家与私人机关、报刊等)保持经常联系,以便研究和解决一些共同的课题。
29、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为了监督所在国的一切译著的质量,可与所在国的文化组织、作家联合会、国际笔会本国分会、文学评论界、科学协会、大学、科技研究所等保持联系。
30、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在翻译工作者与译文使用者之间发生的各种争执中起仲裁人或鉴定人的作用。
31、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可在训练和补充翻译干部问题上发表意见,也可与专家机构和大学合作来实现这些任务。
32、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应从各个方面收集翻译工作者感兴趣的情报资料,并以图书、合订本、概述、通报的形式提供给翻译工作者使用,为此,应组织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情报服务工作,举办讲习班,召开会议。
第五章 全国性翻译工作者组织和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
33、在一些同时存在着几个按地区特点或按一定范围建立起来的翻译工作者组织的国家,最好能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情况下,由这些组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中央组织,以联合各组织的力量。
34、在还未建立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的国家,则建议这些国家的翻译工作者将自己的力量联合起来,以便在符合所在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这种必要的组织。
35、为了在世界范围内达到共同的目的,建议各国翻译工作者组织加入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
36、翻译工作者参加本国的翻译团体,以及这些团体加入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都出于自愿。
37、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维护翻译工作者在国际范围内的物质权利与道义权利,关心翻译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大力促进全世界的文化传播。
38、国际翻译者联合会在完成这些任务时,代表着全世界的翻译工作者,同政府的、非政府的或政府之间的机关进行接触,参加与世界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工作的利益有关的会议,出版著作,召开或赞助召开有关翻译工作问题的会议。
39、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是在国际范围内继续进行各国翻译工作者团体的工作,协助它们的力量,确定它们共同的行为方针。
40、加入翻译工作者联合会的各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及其中央组织,为了履行其职责,要从联合翻译工作者的团结情谊中,要从促进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世界文化传播的高质量翻译工作中,不断吸取必要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