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翻译工作者作为"再创造"的作者,对原作者负有特殊义务。
12、翻译工作者未经原著作者或原著所有者的允许,不得翻译该项著作,同时也应该尊重作者其他各项权利。
第二章翻译工作者的权利
13、每个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所在国给予其他脑力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14、译著是脑力劳动成果,受有关规定的法律保护。
15、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著作权,从而享有与原著作者同样的优惠权益。
16、翻译工作者对其译著享有与作者同样的一切道义上的权利与遗产转让的权利。
17、翻译工作者生前享有确认本人为其译著作者的权利,其中包括:
甲) 公开利用译者的译文时应该明确、清楚地提到译者的姓名;
乙) 译者有权反对任何歪曲、删减或改动其译文的行为;
丙) 出版者或其他利用译文的人,事先未经译者同意,不得对译文进行任何改动;
丁) 译者有权禁止非法利用其译文的一切行为,有权反对损害译者荣誉或声望的任何活动。
18、翻译工作者在允许别人发表、演出、广播、翻译、改写、修改其译文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译文方面,享有特殊的决定权。
19、翻译工作者对公开使用其译文有权获得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报酬。
第三章 翻译工作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20、翻译工作者有权获得能使他切实完成其所负社会任务的生活条件。
21、翻译工作者有权从其译著的成果中获得利益,有权从其译著的商务利润中按比例获得报酬。
22、翻译工作者也可以一次预订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其译著所得商业利润如何,译者都有权获得报酬。
23、翻译工作这项职业,同其他自由职业一样,在各国都受到监督工资、集体合同、标准合同等措施的保护。
24、各国翻译工作者都享有脑力劳动者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其中包括老年退休金、医疗、失业、多子女的补助金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
第四章 翻译工作者协会或联合会
25、翻译工作者同其他自由职业者一样,有权组织职业协会或联合会。
26、这些组织的任务,除了保护翻译工作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外,还应包括提高翻译质量和研究与翻译有关的一切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