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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术语翻译应该正视三种语言现象

发布时间: 2022-07-19 09:17:23   作者:etogether.net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按照我国海商法学界的习惯,通常将admiralty 译为“海事”,将maritime译为“海商”。虽然两词在英美国家的含义已经基本等同,但作为外来语译入词,“海商”与“海事”在融入中国本土化语境的过程中,其字面含义以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用语解释却衍生出了自己独特的内涵。最典型的就是对两个词所做的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所谓狭义的“海事”,通常指造成航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残骸打捞、共同海损等;而广义的“海事”,则泛指与海有关的活动。狭义的“海商”,一般是指与海相关的商业活动,如海上货物运输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广义的“海商”则是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活动,侧重于商业行为,但不限于商业范畴。在使用这两个词的时候,要根据特定的情形取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来说,海商法是专指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海事法不是法典的名称,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类法律的总和或者概括。海商法和海事法是两个独立不同的概念,翻译时要严加注意。


英美法律术语汉译需要仔细推敲,谨慎取舍不同的汉字所表示的内涵,做到咬文嚼字,译者对汉语言文字要高度敏感。比如“黑车”和“黑色车”含义是不同的;legal person到底翻译成“法人”、“法定代表人”还是“法定代理人”?这三个术语所表述的内涵都是不同的;silent partner应该译成“隐形合伙人”,而不是“隐名合伙人”或“隐性合伙人”。这类译例不胜枚举。英美法律术语汉译一定要注意汉语法律术语的表述习惯。


(三)要尊重约定俗成的翻译。

英美法律术语汉译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翻译欠妥的译例,有些翻译甚至就是错误的,但我们要尊重接受这些约定俗成的翻译。比如把intellectual

property译成“知识产权”就是不妥当的。这个术语不论从字面看、按含义译都不能译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 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术语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从定义上看(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is a term referring to creations of the

intellect for which a monopoly is assigned to designated owners by law. Some common typ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are trademarks, copyright, patents, 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and in some jurisdictions trade secrets: all these cover music, literature, and

other artistic works; discoveries and inventions; and words,phrases,symbols,and desig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我们要了解并接受诸如此类的约定俗成的误译。比如common law译成“普通法”是误译,我们没必要一定要将其更名译为“共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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