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实施业务和办理补贴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执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报单行为或代替报单的机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月全部报单,并停止报单一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的家服机构资格。
第五章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包头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市级标准化和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级标准化和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市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应当严格按照《包头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市级标准化、示范性基地的,由运营主体按属地向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提交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报市就业服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就业服务部门接到旗县区申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对旗县区上报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市评估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条件认定为“包头市标准化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或“包头市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自治区级示范性基地由市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在已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基地中向自治区推荐申报。
第三十七条 对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 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政策指导落实和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受理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