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家庭服务机构和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认定、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拨付、家庭服务入户补贴审核拨付和家庭服务券审核兑付等。市就业服务局家庭服务业科会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3〕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指导服务项目》规定的家庭服务经营者,经自愿申请和市、区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及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联合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成为家庭服务机构和社区家庭服务站。
第二十八条 按照“五统一”的要求规范运作,家庭服务机构统一与呼叫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和承诺书,统一使用家庭服务新标识和家庭服务业宣传画,统一使用行业服务口号,统一使用“96200”家庭服务业务呼叫号码,统一参考使用服务标准、业务规范和协议文本,统一悬挂包头市社区家庭服务机构牌匾等。符合上述条件的,认定为家庭服务机构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按照规定对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家庭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认可单据,经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回访确认的入户服务业务,家庭服务机构方可申请业务补贴。
第三十条 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建立入户服务和家庭服务劵业务监督抽查制度,对所属家庭服务机构的当月报单进行入户抽查,机构抽查比例应不少于总数的50%,报单抽查数量按总数的10%左右确定,重点核实入户业务的项目、金额、协议和服务质量等情况,保证报单的真实有效,并做好抽查记录。对市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呼叫中心公布的报单情况进行电话复核检查。复查合格的业务报单,由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进行审核,报请专题会议审定拨付。
第三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按商户模式进行报单时,应安排1-2名入户服务业务专职报单人员,负责对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的业务报单。报单人员要在呼叫中心报单管理系统登记备案,无备案人员的报单一律无效。家庭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报单人员的管理,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强化与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的沟通联系,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