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按规定举办招聘会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向用工企业、单位收取招聘场地费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基金管理科负责对市失业保险中心和旗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政策法规和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手续。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待遇发放前,由市就业服务局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就业服务局和市失业保险中心及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建立和完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记录和台账,及时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 市就业服务局每月应根据市失业保险中心提供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并按程序交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发放。
第四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本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接收和档案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发放工作,按规定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部门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任何单位和培训机构不得强迫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对已申请但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应以说服教育为主,鼓励其积极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