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政策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贴息贷款的对象和范围。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和担保规定的借款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根据规定程序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旗县区财政部门、就业部门对借款人和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联合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和企业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贴息政策和程序、反担保方式、贷款回收、风险控制及贷款追偿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科应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将结果反馈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就业服务补贴等其它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章 就业创业培训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市享受补贴制就业创业培训任务应由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认定的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对就业创业培训班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扩大补贴制培训的范围和对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制培训政策。对各类就业创业培训人员在开展培训前,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系统查询,做好申请培训学员的身份、资格审核比对工作。对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和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剔除或不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