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监督核查,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反馈监督核查工作情况和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就业补助资金(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基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以及享受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拨付、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财务记录凭证,规范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享受政策人员情况,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和与有关数据库的比对,专款专用,防止出现重复或超期限享受扶持政策和冒领、截留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基金)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资金(基金)使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资金补贴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和街道(乡镇、苏木)及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花名册》按月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将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及市民政局低保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定期对旗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主要查看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是否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办理,是否按要求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