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灵活就业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初审,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汇总、复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批核拨。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和管理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根据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具体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进行支付。市就业服务局应及时对旗县区申报岗位补贴人员情况进行比对、复核。对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财政核拨市级承担的岗位补贴资金。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区级承担部分,应当与市级承担部分同时到位,匹配使用,按时拨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缩小岗位补贴比例和数额,或者只拨发市级承担部分。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匹配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到位和拨付发放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包括社区民生志愿者)的岗位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主要查看其本人是否在岗,核查用人单位考勤情况,岗位是否随意进行调整,是否存在顶岗、替岗、空岗或其它行为,并形成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