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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6〕77号)
2018-05-14 15:22:14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第十五条 开办就业创业培训班的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应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接受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在包头市就业创业网站上公示的培训班,如有反映的,监督核查人员应实地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培训班或人员,不予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和企业在组织培训时,应在培训现场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教师姓名以及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向培训学员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办的培训班进行检查,对每个职业技能培训班现场检查均不少于两次、创业培训班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班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出勤情况和到课率、教学计划(课时)执行、教师资格和授课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等,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现场拍照,按要求进行报送和保存,做为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面部识别考勤机对培训学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勤。培训班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考勤数据报市就业服务局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核实。培训机构和企业应保证培训班学员信息和考勤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有效,对录入学员信息数据不真实、伪造考勤信息和数据的,一经发现,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要严格加强培训补贴的审核。根据对培训班的监督核查情况,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资料的初审,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负责对资料进行复审和比对。市区两级就业部门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各按50%比例进行电话回访核实;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参加创业培训学员进行100%的电话回访核实。回访中学员反映参加培训时间低于申报课时70%或未参加培训的,不予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课时达标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作为审核培训补贴和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城镇、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由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统一编号、审核发放,家庭服务业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统一编号、审核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科负责审核发放。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数据库和实名制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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