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扣压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或故意拖延时间发放。如确因失业人员本人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发生变更无法联系其本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待遇支付凭证退回市就业服务局。
第五十一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过程中,要完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手续,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
第八章 监督核查结果的应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工作部署、督查落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为一体的就业创业监督核查成果应用机制,将就业创业监督核查结果列入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就业创业监督核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及政策制度行为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堵塞漏洞,对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制度不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问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廉政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内容和行为,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服务单位、培训机构、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劳动者、服务对象等索取礼品、现金或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企业、培训机构和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得要求其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政策和公务的各种无偿服务。
第五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岗位、环节及资料、数据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地址,受理有关事项的举报,并通过企业、培训机构、创业园孵化基地、就业创业工作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平台等服务单位和群众了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工作中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巧立名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基金)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在今后工作中,如与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新政策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