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基础信息和数据分析系统,有效甄别参加培训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培训机构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收费制和驾驶员等返还学员个人的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到位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全额返还学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或故意延期返还补贴。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政策解读和宣传广告,对于招收享受补贴制培训的学员,其身份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加培训学员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和抵押金等,不得以考勤、考核和损坏设施设备等理由进行违背学员自身意愿的罚款或惩罚等;不得以培训班的名义,收取与培训班无关的其它培训费用;不得组织影响培训工作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并视其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6个月内未能正常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二)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以及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的;(三)市区两级检查一年内不合格培训班累计达到3次,或两年内累计达到5次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抵押金和与培训无关费用的,特别是存在骗取、套取资金的;(五)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承诺不一致的;(六)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在培训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七)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八)申报培训补贴材料弄虚作假的;(九)培训学员或社会人员举报培训质量不高、学员就业不实的;(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家庭服务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家庭服务业科根据职能,具体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加强对包头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促进健康发展;加强对包头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