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教师〔20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省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