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3-06 14:24:51    译聚网    广东省教育厅    


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各地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各地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首次个人申请,此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教育部门。乡镇(街道)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首次初审,此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审。


(三)审核。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教育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的初审人员名单后,会同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首次审核,此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教育部门、乡镇中心学校(行使乡镇教育管理职能的机构)、村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公示,此后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全部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公示。




[上一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9年下半年及部分上半年赴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的通知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