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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 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9〕15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囯家助学贷款相关政 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 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4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 办发〔2009〕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 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 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 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 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 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 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 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囯)维护祖国统一, 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
(二)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未参加过任何宗教活动;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