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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审材料归档。高校应将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院(系)审核推荐、高校审核、评审结果等,须按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示。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他环节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当年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审会现场服务等工作,也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
第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教师职称复审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应明确复审程序,对符合职称复审情形的,应及时予以复审。高校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教师职称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自主评审高校应及时将评审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高校适时组织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审须按第十二条程序进行,评审结果应于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七条 抽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高校、随机抽取人员“双随机”方式,每年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抽查。抽查比例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巡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专项巡查。
第十九条 核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核查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