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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2 14:04: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制定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克服“四唯”倾向,建立以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应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自主设立引进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校“绿色通道”评价条件不得低于重庆市“绿色通道”评价条件,自主灵活开展工作。制定辅导员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网络文章认定办法,对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八条 高校应制定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一票否决。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不得低于重庆市教师系列申报条件。


第九条 高校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应遵循“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高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专家、教师意见,并经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处理好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的连续性、权威性、相对稳定性与及时完善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应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小组、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高校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二)院(系)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院(系)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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