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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制定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克服“四唯”倾向,建立以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应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自主设立引进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校“绿色通道”评价条件不得低于重庆市“绿色通道”评价条件,自主灵活开展工作。制定辅导员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网络文章认定办法,对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八条 高校应制定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一票否决。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不得低于重庆市教师系列申报条件。
第九条 高校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应遵循“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高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专家、教师意见,并经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处理好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的连续性、权威性、相对稳定性与及时完善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应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小组、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高校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二)院(系)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院(系)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