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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权、收回评审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未执行“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程序不规范。
(三)评审出现重大失误。
(四)把关不严,投诉较多,争议较大。
(五)未实行评聘结合。
(六)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评审费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七)整改不到位。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暂停或收回评审权期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由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高校整改到位,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认定合格后,再行由高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我市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