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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12至24名执行评委组成,负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执行评委从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校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高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入库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原则,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与执行评委一般按不低于3∶1的比例组建。
第十一条 高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实行评聘结合。高校可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职称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
(三)院(系)审核推荐。
(四)学校审核受理。
(五)执行评委抽取。高校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
(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下设学科(专业)组的,由学科(专业)组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对不同意推荐的需详细说明理由。学科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或实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同意或不同意。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自主评审、联合评审的在高校公众信息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委托评审按相应规定公示评审结果。
(八)评审结果备案。高校应在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