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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2 14:04: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三)高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12至24名执行评委组成,负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执行评委从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校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高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入库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原则,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与执行评委一般按不低于3∶1的比例组建。


第十一条 高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实行评聘结合。高校可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职称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


(三)院(系)审核推荐。


(四)学校审核受理。


(五)执行评委抽取。高校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


(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下设学科(专业)组的,由学科(专业)组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对不同意推荐的需详细说明理由。学科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或实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同意或不同意。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自主评审、联合评审的在高校公众信息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委托评审按相应规定公示评审结果。


(八)评审结果备案。高校应在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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