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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2018 年 12 月5日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使我省普通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是学校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建)档和保管,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档案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高校要加强对学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学生档案工作,为学生档案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学生档案种类多,流动性强,利用率高,工作量大。为加强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数量成立学生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有档案馆的高校,原则上应在档案馆下设专门学生档案科室统一管理。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