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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考取外校研究生,学校应及时通知档案室将档案转至录取院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生档案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递学生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的学生档案必须按“档案转递三联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以及重要的科研成果、管理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校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在校学生档案管理,成人、自考、网络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