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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高校:
《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4日
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根据教育部人社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和《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得下放至院(系)一级。
第四条 高校可采取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一)自主评审。高校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自主制定评审办法、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政府部门不再审批。
(二)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按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规定、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联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委托市高评委进行评审。联合评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委托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
第五条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对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务、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