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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如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八章 纪 律
第四十八条 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项目评审处安排,禁止使用手机,不得在现场随意走动、不得随便进出会场、不得随便发表议论或大声喧哗。
第四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五十条 项目评审处要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评审现场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采购监管处、中心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评审处应严格依法组织好开标评标活动,加强与采购处(室)、采购人的沟通,做好开标评标各环节的衔接工作,保证开标评标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其它方式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综合业务处会同项目评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