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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