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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整理资料。评审结束后,由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整理开标评标资料、招投标文件等,经确认无误后,发放保管的手机,并收回评审证件,发放专家劳务费。
第三十八条 确认结果。评审结束后,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确认表》(见附件16)、评标报告正文和得分汇总表复印件发送采购人,并要求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超过15天不予确认采购结果的,应向采购人发送催促函。
第三十九条 呈报结果。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项目评审处应于1个工作日填写《评审结果审批表》(见附件17),对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结果按规定报批。
第四十条 发布公告。采购监管处发布中标公告或废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项目评审处向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布未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开标评标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标现场参加人员包括:采购人评标代表、纪检监察人员和其他采购人代表,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人员,采购中心有关人员,各投标人代表及相关媒体等。因受场地限制,各投标人代表(含授权代表)控制在2人以内。
第四十二条 评标现场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评标代表、采购人派出的纪检监察人员,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人员,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采购人派出的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人数不得超过2人,须持有采购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现场澄清的,或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投标人进行现场讲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按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的安排进入评审现场。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代表、除采购人评标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以外的其他采购人代表及相关媒体,经预约可在采购中心设置的监控室进行视频监督。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书面说明情况,项目评审处负责将评审委员会意见报采购中心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