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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1-02 09:27:0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第二十条 组织唱标。唱标人按《投标人签到表》的签到顺序逐个开启投标一览表,依次进行唱标,并当场以投影显示或板书等方式向所有投标人公示,记录人如实填写《唱标记录表》(见附件8),其中投标人报价部分必须唱两次,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可不在现场逐一唱标,但应向所有投标人发送电子邮件或采取网上开标等方式公开开标信息。

第二十一条 核实报价。投标人代表核实《唱标记录表》,确认唱标结果无误后,投标人代表按唱标顺序依次签字确认,同时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对唱标结果和开标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开标结束 

(一)项目经办人宣布开标结束,播放专题宣传片。

(二)投标人代表退场。

(三)封存投标文件。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评标前半小时前到达评标现场,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 开启监控设备、计算机、投影、音响、打印机等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二)播放有关专题宣传片。

(三)摆放相关资料(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评分细则、评标专家誓词、评标打分表格、评标报告、文具等)。

(四)领取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 签到

由项目评审处组织评审专家填写《评审专家签到表》(见附件9),经核实身份后发放评审证件;对未能按时到达评审现场的专家,应要求其写明理由;对于迟到时间2小时以上的评审专家,可拒绝该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介绍项目情况。由项目评审处的采购项目经办人简要介绍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开标情况、预算及分包情况等。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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