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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1-02 09:27:0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第二十六条 宣布纪律。项目经办人现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见附件10)和《评审工作应当回避的情形》(见附件11)。

第二十七条 收存手机。项目评审处提醒现场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项目评审处可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报监管处并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推选组长。专家自我介绍并推选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评审成员在专家范围内(不含采购人代表和经济类专家)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专家宣誓。评审组长带领评审成员宣读《评审专家誓词》(见附件12)并签字。

第三十条 发放文件。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现场拆封投标文件,交由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处现场宣读《评审工作步骤和要求》(见附件13)。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委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文件解释。评审委员会因对采购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的,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解释。项目评审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家讨论。

第三十三条 评审澄清。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第三十四条 复核结果。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提醒并要求评审成员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将评审成员对每家投标人的打分情况在评标现场进行公示并作纵向比较,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撰写报告。《评标报告》(见附件14)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初审、废标情况及原因、投标人分项得分表、投标人得分汇总表、中标候选人排序等;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评标报告》由评审组长或评审组长委托的其他评审成员起草,经评审成员确认后签字。

第三十六条 专家评价。项目评审处项目经办人应如实填写《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记录表》(见附件15),从评审纪律、专业素质、评审公正性、评审态度等方面对专家进行评价,对评审中发现有明显问题的专家,应及时向采购监管处和采购中心领导反映,报请财政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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