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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 标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接受投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到达开标现场,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 开启监控设备、计算机、投影、音响、打印机等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二)播放专题宣传片。
(三)摆放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签到
(一)投标开始后,项目评审处应当组织投标人在《投标人签到表》(见附件5)上签到,检查投标人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接受投标文件。如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在现场组织收取。
(二)采购人派出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填写《监督人员签到表》(见附件6),经项目评审处核实人员身份后进入开标现场。
(三)投标截止后,《投标人签到表》和《投标保证金收取表》(见附件7)交项目经办人。
第十六条 开标
(一)项目经办人按照主持程序宣布开标正式开始。
(二)介绍项目情况、监管部门人员、采购人派出的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等。
(三)宣布开标纪律。
(四)推选监标人。项目经办人宣布在投标人中推选不少于2名代表作为监标人,推选出的监标人应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条 名单公布。项目经办人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名单,其中唱标人、记录人为项目评审处人员。项目经办人、唱标人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条 检查文件。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如实报告投标文件的检查结果,其他投标人如有异议须当场举手提出。
第十九条 公布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未公布采购预算(标底)的,由项目经办人在唱标前现场公布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标底)。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预算(标底)应当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公布前应该密封完好,现场拆封。采购预算(标底)未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未密封的,项目经办人应当拒绝公布,并中止开标唱标。采购预算或标底与采购项目委托函不一致的,以现场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