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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津教委规范〔2018〕1号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加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