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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津教委〔2018〕1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