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五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第七条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不适用本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制定的《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2014〕63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区行政审批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