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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执法处室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厅分管领导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讨论决定。
六、各执法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厅有关领导决定。
七、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厅政策法规处在对各执法处室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或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情形的,
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