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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纳入市级项目库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被有创业意愿人员使用并在本市实现成功创业的,再给予1000元的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鼓励创建创业型城市。鼓励各区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对被评选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评选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
(二十)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牵头)
(二十一)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配合)
(二十二)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省、市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二十三)拓宽创业者入户渠道。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在积分制入户、子女积分入学的积分分值;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入户。(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