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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10:0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九)提供人才租房补贴。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被招用人才最长2年的租房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给予1000元/月;具有硕士学位的,给予600元/月;属于我市紧缺高技能人才的,给予300元/月。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


 四、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创业


 (十)搭建面向全球开放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与我市快捷对接,对有意向来本市发展的高质量创业项目,实行项目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落地后,再行兑现相应的优惠政策,力争有更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一)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创新创业项目通过评审的,给予项目经费补贴及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同等享受该项资金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扩大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辐射面。支持各区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并出台本区引进留学人员相配套的创业优惠政策,建立高效的创业园运行管理机制。将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覆盖到各区,确保各区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十三)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从事种养业人员,因经营资金不足,向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给予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个人享受贴息的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性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有偿担保的,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据实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担保费用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每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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